沈阳科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谈心谈话制度

1342  2024-03-25 14:5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谈心谈话制度(简称廉政谈心谈话制度)。

第二条  进行廉政谈心谈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  廉政谈心谈话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心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廉政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谈心谈话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成长负责。

(二)真心真意。谈心谈话应坚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注重营造适当宽松的谈话氛围,使谈话对象能够畅所欲言。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

(三)及时经常。谈心谈话应坚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和引导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注重实效。谈心谈话要力戒空泛,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力求取得实效。

第五条  廉政谈心谈话主要包括日常谈话、关爱谈话、任职谈话和提醒谈话。

(一)日常谈话可以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开展,主要交流了解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

(二)关爱谈话适用于干部遇到困难挫折、同事关系出现矛盾、工作存在明显缺点不足、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等原因导致情绪不稳定的情形。关爱谈话的目的是稳定干部思想,帮助疏导心理困惑和解决困难,并对谈话对象反映的困惑和问题及时答疑释惑。

(三)任职谈话适用于新提拔的干部、调任重要岗位的干部、新调入的干部,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明确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四)提醒谈话适用于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重要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工作前强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等情形。

第六条  廉政谈心谈话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进行。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开展谈心谈话;

(二)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部门干部之间进行谈心谈话;

(三)单位、部门负责人与党员之间进行谈心谈话;

(四)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与相关单位、部门干部谈话。

开展廉政谈心谈话,每年至少开展1次,谈话对象要做到分管范围全覆盖。

第七条  廉政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指示、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情况;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 

(五)本人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规定情况;

(六)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七)上级纪委交办、督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心谈话基本程序:

(一)谈话准备。根据谈话的需要,准备好谈心谈话的内容或提纲。

(二)开展谈话。可按照准备的谈话内容对相关干部进行针对性的谈心谈话,提高谈话的效果。

(三)记录存档。谈话中进行记录或谈话后整理谈话记录并保存,为深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连续性和继续做好谈心谈话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廉政谈心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但涉及大批干部职务调整、需要针对共性问题提出要求等情况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深入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每次谈心谈话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谈话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及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谈心谈话纪律,对于谈话中涉及的敏感问题,谈话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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