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学院监督事项备案办法

1838  2024-04-11 18:27:48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及上级部门关于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再监督机制。厘清学校纪委与监督事项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的关系,转变监督方式。备案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负有自我监管职责,应切实承担起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纪委不参与备案部门的具体业务监督工作,只负责对监督事项的程序、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备案部门的业务自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的再监督机制。针对反映备案部门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纪委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开展专项监督。对确已违纪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委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人事招聘、职称评定、各项评审评比评优等事项;

(三)国家级考试及招生就业等事项;

(四)经费预算、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事项;

(五)物资设备(服务)等招标采购情况;

(六)基建(修缮)工程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校纪委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事项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等;

(二)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推进情况:包括事项推进的程序与步骤等;

(四)廉洁承诺: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与校规校纪,一旦发现有不廉洁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五条  备案具体要求:

(一)备案部门是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督事项承担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责任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填写《沈阳科技学院纪委监督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3)并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学校纪委专职负责。

经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党政办在“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备案表》(附件1)报送学校纪委,并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每月统计汇总报送学校纪委(附件2),以备上级纪委检查。

经党委会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党委组织部在“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备案表》(附件1)报送学校纪委,并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每月统计汇总报送学校纪委(附件2),以备上级纪委检查。

(三)对于招生考试、评审评比评优、招聘等需要加强现场过程监督的重要事项,备案部门必须在事项进行前至少3天,将《备案表》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经学校纪委批准后执行。对于常规监督的事项备案部门需要在事项进行前2天将《备案表》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签署监督意见。常规监督事项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或提出监督建议;重要事项、重大事项的监督,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加强对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需要现场过程监督的事项,派出的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意见与备案部门进行沟通。对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备案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经核实有应备案而未按要求备案的事项,学校纪委将对备案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因未按规定备案而发生不廉洁事件,纪委将按有关规定对备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监督事项报备档案,统筹做好各部门备案事项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备案事项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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