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3  2021-06-28 09:59: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共沈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纪委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有重要情况或纪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等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六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纪委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七条  纪委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纪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拟定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议学校纪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的工作报告,讨论需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信访举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党委会。

(五)研究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需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召开纪委会议前,要对会议议题充分征集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协调工作。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纪委书记审定。列入会议的议题,应通知议题负责人做好汇报准备。重要议题可根据需要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为议事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纪委会议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纪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如对决议持有异议,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反映。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变原决定或决议时,由纪委书记提请纪委会复议。在纪委会没做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纪委会决议、决定或通过事项的督办由纪委指定人员(纪委委员)负责,指定人员要及时了解和督查执行情况,并向纪委书记汇报。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沈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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