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学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试行)

13  2021-06-28 10:07: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做好纪检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群众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或主要领导负责制;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信访举报是指学校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等渠道,受理对本校党员、党组织等违反党纪及其他纪律规定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等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四条  纪检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对纪委及其他党组织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政策规定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五)上级单位、校外有关单位转办的有关信访件。

第二章  来信来访接待

第五条  凡是来信来访,要详细记录;认真填写《沈阳科技学院纪检信访举报处理单》,留档备查。

(一)来信接待。来信、来电及电子邮件,必须于收信当日拆封或查收。

(二)来访接待。由两人及以上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检举、控告或申诉,认真详尽地做好记录;在谈话结束后,可以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如来访者无阅读能力,则由接谈人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或按手印;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还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

第三章  来信来访办理

第六条  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直接查办、校内交办和同级转办。

(一)直接查办。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件,一般由纪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工作管理权限,举报属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问题的,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的结果书面报学校纪委。

(三)同级转办。对于不属于纪委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当转交给具体的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报告有关校领导,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第七条  工作程序。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事项,经呈报纪委书记审批后,按照初步核实、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程序及时处置。

(一)初步核实。对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一类问题线索,成立初核组,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步骤,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立案。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党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初核组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规定调查核实。

(三)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一类线索,要以谈话函询的方式给予解决。

(四)暂存。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可以选择暂存。

(五)了结。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问题线索,可以在初核或谈话函询后选择了结。

第八条  信件的归档。信访件办理完毕后,要按照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除非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否则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检举、控告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

第十条  凡上级转交纪委的纪检信访案件,并要上报查处情况和结果的;案件办理结束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抄送学校党委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党员和党组织对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如果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受理的纪检举报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办理信访举报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沈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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