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12  2022-04-02 16:28:52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7〕34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党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辽组发〔2017〕2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广大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我校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最终的数额即为党员月交纳党费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缴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直接交给党支部,不得由他人代交,不得由党组织垫交或从工资里扣缴。党费也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亲自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党费收缴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第十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收款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收缴党费情况并签名(盖章)。党费证由党员本人负责保管,接转组织关系时要作为交纳党费情况的凭证。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在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簿上,党支部的收款人要填写收缴党费年份、党员姓名、收缴基数、收缴比例、每月应交党费金额、每月实交党费金额。党员本人要签字。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双方互相签字(或盖章)。

党总支等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簿》。在收缴党费存根和收缴党费收据上,收款人要填写党支部(总支)名称、党员人数、实交党费人数、交纳党费金额、上级党组织名称并签字。收缴党费收据要交给党支部(总支)作为凭证,由党支部(总支)装订存档。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500元-1000元党费。全部上交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转交给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或组织员,在收缴党员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要积极配合。收缴党费时,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每年年初根据各基层党组织情况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十六条 对经济困难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经学校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工作应存档的相关资料丢失的,要追究负责保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员要妥善保管《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如果丢失,党组织要对党员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进行补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党员培训;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帮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遵循上述党费使用五项基本原则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以及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必须预先向上级党组织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党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如人员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

第二十七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上级组织部门规定,每年6月底、12月底,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辽宁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费收缴统计工作,保存好党费收缴存根。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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