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  行)

11  2020-11-12 09: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必须全面把握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党员的重要考查内容,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有组织、有计划,积极而又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构建“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重点做好在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上级党组织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要针对教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的培养,对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满6个月以上,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够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申请人,通过支部委员会讨论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并上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第七条  党支部要为每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考察。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培养人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写实,详细记载考察情况。党总支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党组织要对优秀的积极分子进行培训,主要学习党的基础理论、积极分子的标准及作用发挥、组织发展程序、时事政治等。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团组织、党小组、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表现一般甚至违规违纪的积极分子,经党小组讨论,支部委员会研究可取消积极分子资格。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一条  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并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的考察对象,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将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考察意见和民意测验的具体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要求进步,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参加过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且顺利结业;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一)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要达到以下标准:

1.自上入学起至本次发展党员之日止,所修课程(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点75分及以上或累计专业综合排名前20%;

2.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沈阳市市长奖学金等)或至少两次(或两项)以下奖励:由辽宁省教育厅或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等以上主办单位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前三名;国家级比赛优秀奖及以上奖励;在参加团省、市委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荣誉者可优先考虑;

3.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二)本科三年级、四年级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要达到以下标准:

1.自上入学起至本次发展党员之日止,所修课程(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点75分及以上或累计专业综合排名前20%;

2.至少获得两次或两项以下奖励: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沈阳市市长奖学金等);由辽宁省教育厅或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等以上主办单位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前三名; 国家级比赛优秀奖及以上奖励;在参加团省、市委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其他学生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荣誉者可优先考虑;

3.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国家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三)体育类学生确定发展对象时:

1.自上入学起至本次发展党员之日止,所修课程(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点75分及以上或累计专业综合排名前20%;

2.至少获得一次或一项以下奖励: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沈阳市市长奖学金等);由辽宁省教育厅或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等主办单位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前三名;国家级比赛优秀奖及以上奖励;在参加团省、市委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其他学生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荣誉者可优先考虑;

3.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国家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受到法律惩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前一个学期内存在课程考试(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在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中有作弊情节。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接受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24学时。培训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第十五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调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1.函调的具体做法:党支部填写《调查材料证明信》,经党委组织部盖章后发往函调单位,函调对象的调查材料须加盖函调单位党委(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2.外调的具体做法:本地的调查对象可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材料要求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姓名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加盖外调单位党委(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3.函调或外调的对象:本科学生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入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由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与人同住(18岁以后)的,需对监护人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函调信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对于函调或外调材料,党组织须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公示中要公布公示的起止日期、基层党组织专门受理党员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详细地址、联系人。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预审。党总支根据材料审查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将全部入党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具体手续包括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报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讨论审批;安排预备期考察工作。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对具体要求作详细说明。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半数以上到会。如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并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入党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3.培养人(介绍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4.支委会(组织委员)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5.与会正式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申请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将全部材料(含公示情况报告)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党委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新党员的工作,如遇假期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拟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入党后,需要参加入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预备党员教育考察。高中入党的新生党员,实行培训制度,培训的重点放在加强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理想信念教育和增强党员意识上;在校生党员,以注重在学习、生活等各项活动中起带头示范作用为重点,强化党员意识,树立党员形象;毕业生党员,教育重点为创业敬业、文明离校、为母校争光;教工党员,以提高职业素养、业务能力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标准:

1.能够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立场坚定,明辨是非;

2.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发挥党员作用明显;

3.能够正确对待个人存在的缺点,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入党时的缺点和不足已有明显改正;无违规违纪行为;

4.学生党员,预备期内考试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75分及以上或专业综合排名前20%以上,无考试不及格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要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转正会原则上不得提前和延后。如果预备期期间出现与预备党员标准不符的现象,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但延期应在半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把发展党员的文档材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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